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注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