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生态系统、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造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病原微生物。(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预报、检疫检验及预防除治活动的总称。(三)松木及其制品是指松科植物的活体、木材、枝条、伐桩和木制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