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林木经营管理者对林业有害生物应当除治而未及时除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其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限期除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