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除治第三十条有效林业有害生物虽未达到发生统计指标,但种群密度处于上升趋势的,应当采取生物、人工、物理等措施进行预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