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瓶装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瓶装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开展瓶装燃气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瓶装燃气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瓶装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