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气瓶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通过电子标签对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检验机构、运输单位和用户不得擅自更改、故意损坏气瓶电子标签。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