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控制和处置狂犬,依法查处无证养犬、因犬只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收容,捕捉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依法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疫病监测,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只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犬只种类的鉴定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行为。
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