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