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商事服务环境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政策互动交流、服务评价和信息反馈机制。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广泛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邀请企业家代表共同参与政策起草。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