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政务服务事项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公布并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完成清单更新。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