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环境第二十五条有效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设立综合窗口,推进涉及市场主体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集成办理;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务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配备服务终端机等自助设备,方便申请人自助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和税费减免等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应当分级分类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