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商事服务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