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为各类开发园区等市场主体相对集中的区域规划建设公共交通、学校医院、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