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商事服务环境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为各类开发园区等市场主体相对集中的区域规划建设公共交通、学校医院、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