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商事服务环境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各类平台、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各层次人才提供引进落户、住房及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等一站式服务。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