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规定履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防空防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