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向装修人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并移交水、电、供暖、通讯等装饰装修竣工图。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包含装修明细表、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交付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