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对供水、供电设施以及其他隐蔽工程中相关管线进行安装、改造的,应当符合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
施工时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
禁止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七时,法定节假日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