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