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治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反馈举报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