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治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反馈举报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