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帮扶保障: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实行特别扶助,完善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规定享有老年护理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落实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

(四)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低偿或者无偿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相关扶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