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

(三)对困难家庭,在涉农贷款、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