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家庭困难的婴幼儿入托、入园给予一定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可以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