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合作协作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有关实物等;
(三)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迹等;
(四)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
(五)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