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完善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保护农村自然、历史、人文风貌,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推进文明村镇建设。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