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等活动;

(三)参与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四)不向江河、湖泊、河道、库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废弃物;

(五)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养绿护绿,不攀折树木,不随意采摘花果,不践踏草皮绿地;

(七)爱护野生动物,不违法猎捕野生动物,不违法买卖、利用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八)不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