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检查、年度报告、信息共享、举报投诉等方式,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存在无法联系、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服务等异常情况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举报投诉比较集中、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增加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