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收的人事档案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拒收符合存入规定的人事档案材料,不得存入和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