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