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卫生健康、林业、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