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有效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应当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