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二十条有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检疫申报点名称、地址、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检疫范围、对象和规程开展检疫工作。官方兽医可以通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定的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