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检疫申报点名称、地址、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等。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检疫范围、对象和规程开展检疫工作。

官方兽医可以通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定的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