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