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