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重大动物疫情认定之前,出现疫病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动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等措施。扑杀、销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