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畜禽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依法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并定期向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检测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