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