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多次献血的健康个人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健康适龄的个人多次、定期献血,鼓励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