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血站应当加强血液标本的保存和管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