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血站应当加强血液标本的保存和管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