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旗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城建、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