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处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