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指各类公园的含义:

(一)综合公园是指内容丰富,适合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具有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的绿地;

(二)社区公园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地;

(三)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形式,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和其他专类公园;

(四)游园是指除以上各种公园绿地外,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者形状多样,方便居民就近进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绿地。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