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公园管理机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规定在公园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园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项目的;
(三)公园管理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的;
(五)将政府投资建设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个人经营,或者利用"园中园"等形式开展变相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