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已经依法建成的公园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范围、性质和绿线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严格保护,非经法定的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绿地,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已经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依法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