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法工委应当加强与有关委员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协调,适时向有关委员会了解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

有关委员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报秘书长同意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