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有关委员会、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有关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分送的报备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送法工委综合研究;但需要函告制定机关作出说明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