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委会办公厅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后转送法工委;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应当要求报备单位补充或予以退回重新进行报备并说明理由。补充报备材料或重新报送备案,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根据职责分工送有关委员会审查研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