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