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涉及地名和道路交通标志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及本市关于地名和道路交通标志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