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设用语规范、服务便利、交流顺畅的语言环境。

外语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外语服务应当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服务性、文明性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