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外语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发挥专业优势,成立外语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外语专业人士和在京外籍人员参加外语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