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加强与企业、行业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